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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 丨 发布时间:2022-03-24 14:21:46 丨 浏览量:

近日,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13项消防救援领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框架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2)人员密集场所的确定

根据近年来各类专项治理的文件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标准,定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根据《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本标准没有定义面积和人员密度,因上述场所使用功能不同,有些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无法用一个合理面积、密度量值去定义,同时也要与以往的文件和规定保持一致。旅馆、商店都引用我国相应设计规范的定义。标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并且在规范的适用范围中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对于"一定规模"的确定可以结合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公安部令第120 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确定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进行划分,或者结合本区域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

(3)多个产权单位的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4)消防安全责任

确定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由该场所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明确了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同时,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制定消防安全例会、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传与培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用火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等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措施

针对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7)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事故善后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过预案演练,逐步修改完善。火灾发生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初期火灾扑救。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